首页 > 古典文学 > 仙人掌之花 > 针锋相对

针锋相对(2/2)

目录

a:当你能看见音吉的脸的时候,那条围巾看起来是红色的是吗?

b:是这样的。

a:音吉的脸色是怎样的?

b:我不清楚他的脸色是怎样的。

a:但是你不是看见了他的脸了吗?

b:虽然看见了脸,但是并没有看清什么脸色。

a:脸色没有看起来稍显红色吗?

b:看起来是有些红。

a:在行凶后,音吉没有拿走那条围巾,是吗?

b:没有拿走。

a:看起来是音吉好像忘记了围巾的事情而离去的,还是因为没有找到才只好离去的呢?

b:看起来好像是忘记了围巾的事情。

a:(翻看着桌上的记录)你以前有过半夜穿过常盘神社的院子的经历吗?

b:有过。

a:大约几次?

b:两三回。

a:都是在几点呢?

b:一般都是在九点至十点左右。

a:有没有过十一点的经历呢?

b:没有过。

a:你当晚坐在常盘神社院子里的茶铺椅子上时,已经是接近十一点五分了吧。

b:是的,就和我之前说的一样。

a:犯罪结束后,你是什么时候离开现场的?

b:因为我当时也没有看表,所以也就不知道时间。

a:但是,你觉得大概过了有多少分钟呢?

b:这个嘛,我觉得大概过了有二十分钟。

a:那么你在常盘神社的茶铺里待着的时间就是从晚上十点五十五到十一点二十五分这一段,共三十分钟是吗?

b:是的。

a:(一边翻看着桌上摆着的记录)案发的当晚,在荒谷村的不动寺那里有一次一个叫赖母子的人主持的集会,证人你也出席了是吗?

b:是的

a:被告人音吉也去了吧。

b:他也来了。

a:森田也去了吗?

b:森田也来了。

a:森田和赖母子平时没什么交情,你认为他为什么还要去参加呢?

b:我想是因为他想要催促音吉赶快还钱,才来的吧。

a:音吉手里有钱了吗?

b:是这样的,我想是因为听说音吉手头有钱了,所以森田才来的。

a:因为音吉并没有钱,所以才和森田之间产生了争执,是吗?

b:这个是怎么回事,我并不知道。

a:森田实际几点离开的?

b:这个我也不清楚,我比他们先回去的。

a:你回去的时候,还剩下多少人呢?

b:只剩下两个人了。

a:仅仅是音吉和森田两个人吗?

b:是的。

a:你回去的时候,音吉有提到过自己的围巾不见了,四处寻找吗?

b:嗯,找了。

a:接着找到了吗?

b:之后的事情嘛。我在他们二人之前就离开了,后来的事情就不清楚了。

a:你当晚在不动寺见到了音吉的围巾了吗?

b:没有见到。只是在他找的时候,我听说那是一条白色的法兰绒围巾,末端还用黑色的线缝着一个“音”字。

a:(一边将脸转向陪审席)根据被告的口供显示,被告承认自己是将自己的围巾藏起来,然后装成丢失了的样子一直呆在最后。等到森田马上要回去的时候,再立刻将围巾放入怀里,离开不动寺等等。这份证言与之前证人的证言是非常符合的。但是之前你说过证人脖子上围着红色的围巾。这样一来颜色就有点不符合了啊。关于颜色的这件事,证人还有什么别的想说的吗?

b:我根本没有时间去看那条围巾的颜色。仅仅是一瞬间的事情。你问我颜色的时候,我才去回忆的。

a:(翻看着桌上的记录)证人是否听说了森田被抢走的包在案发过后十二天的时候,出现在了三月八日播津铁道的终点站津坂站的列车里。

b:我听说了。

a:同日证人是否去过津坂方向呢?

b:是这样的,那天我因为一些事情去了津坂。

a:据说在车内你还遇上了被告的妻子良子是吗?

b:是的,我遇到了。

a:那辆列车是于早上五点二十分从网引站出发,同日七点四十分到达津坂车站的,是吗?

b:是这样的。

a:证人是在什么地方见到被告的妻子的呢?

b:我在网引站上了火车,后来音吉的老婆也走进了车厢。

a:你是否有和她交谈过呢?

b:说了两三句话。

a:被告的妻子时候有拿着行李?

b:拿着呢。

a:那么,你拿着行李吗?

b:我没有拿行李。

a:那么就是空着手了?

b:是这样的,我什么也没有拿。

a:被告手里拿着的行李是什么样子的?

b:我记得不是很清楚了。好像是两个小包裹。

a:被告的妻子将包裹放在哪里了,是座位上?还是上面的行李架呢?

b:是上面的行李架。

a:是被告妻子座位正上方的行李架吗?

b:是这样的。

a:但是你是怎么知道那个包裹就是被告妻子的呢?

b:因为是她正上方的行李架的缘故吧。

a:列车到达津坂站的时候,车内大概有多少名乘客?

b:大概有四五十人左右吧!

a:列车到达津坂站的时候,你是在被告的妻子之前,先下车的是吧!

b:是的。

a:根据被告的妻子的证言显示,在网引站要发车的时候,你才飞奔上车的,这点你有疑问吗?

b:是这样的,我是有点迟到了。

a:这样以后,证人不就是在被告妻子之后上的车,在津坂站先下的车喽。

b:是这样的。

a:(翻看着桌上的记录)证人是否知道常盘神社的长明灯在晚上十一点以后,就会熄灭的事情呢?

b:你说什么?

a:证人是否知道常盘神社的长明灯在晚上十一点以后,就会熄灭的事情呢?

b:我不知道,也没有那回事。那里的灯是彻夜点亮的。

a:为何证人没有提及常盘神社的长明灯是有着红色玻璃罩的呢?

b:你有问过我长明灯的颜色吗?我仅仅是老实的回答你所问的问题。我没有义务回答问讯以外的问题。

a:那么现在我再一次问你,你是否知道那盏长明灯的外罩是红色玻璃呢?

b:我知道。

a:那么也就是说音吉的围巾并不是红色的,而实际上是白色的,对吗?

b:只是看起来是红色的,我就这样回答了。

a:证人并不知道那盏长明灯在十一点以后,就会被熄灭吧。

b:没有那回事,你是在胡说,想要中伤我吗?

a:作为一名证人,你能够在宣誓的誓言面前,再说一遍十一点以后,那盏长明灯仍然是点亮的吗?

b:我发誓。

a:你之前说当晚你坐在了茶铺阴影处的椅子上,但是那一晚,那家茶铺既没有椅子,也没有什么苇帘。证人是坐在了一个虚无的椅子上了吗?

b:你的问话方式实在是太无法无天了。我难道没有说过我是坐在了苇帘阴影里的椅子上吗?我没有必要回答你刚才的这个问话。

a:你之前也证言说自己在三月八日前往津坂的时候,是在被告的妻子之前下车的。但是实际上你是在被告妻子之后下车的吧。不是这样吗?

b:我没有必要回答。

a:我马上就可以证明常盘神社的长明灯会在午夜十一点的时候熄灭这一事实。我们人类经常会有一些记忆错误。你在常盘神社的院子里,长明灯熄灭了这一事实,直到今天你都没有发现。请你好好思考一下再作答。

b:我忘记了。如你所说的一样,我想起来了那一晚长明灯的确熄灭了。

a:那么是几点熄灭的?

b:我不记得是几点熄灭的。

a:是在行凶之前,还是行凶中,或者是行凶后呢?

b:这个我也不记得了。

a:你那块绝对正确的手表不就已经证明了是在行凶前熄灭的吗?

b:我不记得我说过我的表和标准时间是一定相符的。

a:在常盘神社的院子里以及周围的环境里,出了长明灯以外没有其他的光源了。并且事实上早在案发前,也就是午夜十一点,长明灯就已经熄灭了。所以看起来你的记忆又出现了错误啊。你想必是靠着什么其他的光源,才目睹了整个行凶过程。请你好好思考,仔细的回忆后再回答。

b:啊,我想起来了!我是借着月光看见的。

a:是这样啊。如果你没有能够凭借着其他的光源看见整个行凶过程的话,那么你的证言就会变得自相矛盾了啊。但是借着月光,音吉的围巾看起来会是红色的吗?

b:我记得它看起来是红色的。实际上也可能是白色的。

a:(将脸转向陪审席)早上五点二十分的火车是从网引车站出发的第一班。根据被告的妻子的调查取证书显示,她在前往网引车站的时候,因为时间还早,所以周围没有一个乘客。售票口开售的时候,也仅仅只有十人左右。买票的时候被告的妻子是排在第三位。证人是最后一位买票的乘客。这样一来,被告妻子的车票和证人的车票之间车票号码应该相差了十个数字以上。也就是说被告的妻子的车票的编号至少要比证人车票的编号少了十个数才对。在这条线路的终点站津坂站,一号车的售票口有一名员工职守。照常理,收票员会按乘客出去的顺序收票,收票簿的记载则是会按照收的票的顺序来记载。这样一来,根据津坂站所出示的收票簿来显示,当天网引站发往津坂站的那一辆列车的票号03143号是记载在第三十二行上。这个号码的车票按照当天网引站的出票记录本显示,是当天第三个卖出去的一号列车的车票。所以我们可以判断出这个就是被告妻子当时所持的车票。此外,同一辆列车在终点站津坂站所回收的最后一张票号是03158号。同时这个号码根据网引站的出票记录显示,是当天一号列车卖出去的最后一张票。所以说这张票的主人除了证人以外再无他人。那么现在我再问一遍证人,根据以上所述调查取证,真正的事实是你是在被告妻子之后下车的,不是吗?

b:我之前说过我是在网引站下车的最后一名乘客。但是我没有说过津坂站的收票簿上的记录绝对是按照收票的顺序记载的。总之我是在被告的妻子之前下车的。

a:证人曾经说过自己那个时候没有拿行李,是吧。

b:我的确说过。那时候我没有拿任何行李。

a:即使是有人看见你拿着行李你也坚持吗?

b:不会有目击者的。不管是什么人,也都是不可能看得见什么根本没有影儿的行李的。

a:(一边翻看着桌上的记录)证人将整个行凶过程描述的很详细啊。但是你确定你是借着月光看见的吗?

b:就如同我之前所看到的一样。因为我根本没有注意到长明灯的熄灭,所以我根本忘记了那时候月亮已经出来了的事实。

a:(望向审判长又转向审判席)本辩护人认为出于被告人利益的考虑,有必要列举出更多的反证。但是我现在觉得根据已经提交的证据物件,其他的反证已经可以保留,或者说根本没有必要了。因为我坚信仅凭我刚刚提交给审判长的证据显示,本案排行首位的证人的证言不仅仅被彻底推翻了,其他对被告不利的证言也都不攻自破,失去了攻击力。

也就是说证人之前陈述自己是借着月光,目睹了整个行凶的过程。但是本案是发生在二月二十五日深夜十一点至十二点之间,二月二十五日那天相当于旧历的正月十六。

但是在正月十六那天,月亮是在凌晨零点四十分才出现的。这一点可以依据我向审判长您提交的旧历本来证明。并且根据某某气象台的检测报告还可以证明当晚直到月亮出来之前,是个黑暗的夜晚。可我们的证人却作证声称自己接着还没有升出来的月亮的光芒看见了整个案件的过程。这就可以暴露证人的证言是彻头彻尾的谎言。

本辩护人愿以自己的业界名誉来打赌,我可以断言本起案件的真正犯人是证人,并且决定当庭予以告发检举。

书页 目录 没有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