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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战争与社会契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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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彻底动员人民的力量

对于新宪法或社会契约的需求,其产生的历史条件之一,就是所谓“总体战”(total war)这种新的战争形态的出现。为了在这种情况下作战,就必须提出相应的国家目标。而“民治”这个词汇在这时就显得尤为必要。总体战最单纯的定义就是不分前线和后方,全国青年男子的数量基本等同于被动员士兵的数量的战争。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欧洲及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世界各国,几乎都处于总体战的状况下。为了让青年自愿从军而免去强制征兵的麻烦,从他们未成年时起,国家就会在教育中加入有利于募集士兵的内容。大家应该知道,国家为了进行这样的全面战争,就需要对忍受着辛劳的人民提出类似于“为了建立民主主义国家”这样的国家目标。国家如果不对其国民宣扬未来的希望和补偿,是无法持续地动员国民为战争出力的。

为了维护国家的团结,就需要设定新的国家目标。因为这个时候,承受着大规模动员的民众有可能对实施动员进行战争的国家的正当性产生怀疑。为了打消这种怀疑,国家往往会先将战争的目的加以明确。例如,美国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时的口号是:“使民主制度安全屹立于世界”,“一场为了终结所有战争的战争”;相对地,德国、奥地利方面则将本国战争的目的定义为:“为了捍卫民族生存的战争。”

大致上能够理解吗?目前为止所讲的问题,就是因战争而出现的大量牺牲以及总体战这一战争形态本身,都会从内部改变参战国家的社会。

接下来,我们尝试换一个角度,来看一看战争会对敌国产生什么样的作用。在这些作用生效之前,己方又是出于什么目的而选择开战的呢?

——为了让对手服从自己。

很好,就是当通过政治途径,比如外交交涉等手段无法说服对手时,就以武力使对方屈服,迫使对方服从自己。还有其他的想法吗?

——打败敌国军队,消灭其军事力量。

哦哦,真是尖锐呢。

只要击溃敌军的主力,就可以让对手陷入不得不投降的境地。19世纪上半叶,克劳塞维茨在其著作《战争论》中对战争进行了定义,即“战争是政治的延续”,这应该是关于战争最古典的定义。虽然普鲁士在与拿破仑的战争中屡战屡败,但是克劳塞维茨还是从普鲁士的视角出发,阐释了理想意义上的战争,并将相关思想的精华总结成书。其观点的一个特点在于,提出了政治领域的交涉与诉诸武力的战争之间在某种意义上的延续性。

战争是政治的延续,正因为参战各国普遍抱有这样的想法,所以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吃了苦头的世界各国以美国为中心,签订了《非战公约》 (5) ,试图以条约的形式来禁止战争。二战前的日本政府也以初始签约国的身份加入了这份于1928年(昭和三年)签订的国际公约。公约第一条规定,放弃以战争作为国家政策的手段;第二条则规定,只能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或冲突。

在这一公约的约束下,只有自卫战争以及对发动侵略的国家的制裁行为是被允许的。如果回顾直到《非战公约》签署为止的人类漫长历史,就会明白,长久以来人们是如何将战争作为实施国家政策的手段或是解决国家之间纷争的工具,从而发动了无数的战争。

让我们回到之前的问题吧。战争会对敌国产生什么样的作用呢?进一步说,在战争中获得胜利的国家会对战败国提出什么样的要求呢?

——会压榨战败国。

好严厉呀。但是如果这样的话,恐怕会马上引发复仇战争,战胜国也没法过得安稳吧。

——占领并改变战败国的体制,将其改造成为符合本国利益的体制。

这确实是美国在入侵伊拉克后企图进行却未能实现,而且到现在也很难说已经达成的目标。刚刚的回答,很好地抓住了重点。

改变敌国的宪法

差不多该揭晓答案了。

关于战争所带来的某种根本上的影响这个问题,法国思想家卢梭也反复思考过。不过,因为卢梭关于这个问题的论文还没有日文译本,因此我一直都不知道。直到我读了东大法学部宪法学学者长谷部恭男教授的著作《何谓宪法》 (6) ,才感到异常的惊奇与趣味,真有一种恍然大悟之感。 在这本书中,长谷部教授着眼于卢梭的论文《战争与战争状态》。卢梭的这篇论文写道:战争就是国家之间对于主权与社会契约的攻击。也就是说,是对敌国宪法的攻击。

在太平洋战争结束之后,美国占领了日本并实施了间接统治。而我们日本人则抱着这样的想法:“哦,美国是作为民主主义的老师,本着到日本传授民主政治的目的来了”,把占领政策看成是美国特质的体现。而卢梭则早在18世纪就预见到了战后美国的这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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