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1/2)
经济活动是社会行为,
因此这类活动能聚拢不同群体的人,
而且这些群体往往因文化背景上的差异,
对生产、消费、买卖的理解大相径庭。
人或许是聪明的动物,但几无证据显示人是天生“经济理性”的动物,换句话说,人性是否真驱使人竭尽所能积累物质以追求个人最大的福祉,几无证据可资证明。许多人都记得亚当·斯密的名言:“以物易物和实物交易”乃是极根本的人性之一。据他的说法,这一本性非常强烈,强烈到这倾向很可能是和说话能力一起发展出来。事实上,现代经济学已将这一观点视为分析人类行为的基本法则。但亚当·斯密将买卖与语言相提并论本身,隐隐表明奉他为宗师的现代人往往忽略了一点,即买卖就和说话一样,有时能用来表达人的内心情感或想法。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人类买入某物或将该物送人,除了为极尽可能满足自己的物质享受,有时还在借以表明某人或某群体既有的身份或希望取得的身份,表明自己与他人间既有或希望拥有的社交关系。经济活动是社会行为,因此这类活动能聚拢不同群体的人,而且这些群体往往因文化背景上的差异,对生产、消费、买卖的理解大相径庭。
没错,人类交换物品已有数千年历史,证据显示,在有史记载的更久之前,人类就跋涉到遥远异地交换贝壳、箭头、其他物品(因此已有特定地区专门生产特定产品的现象)。但大部分情形下,我们只能猜测做买卖的动机和方法,以及如何决定不同商品间的交换比例。已有证据显示,遥远的古代就已有一些市场,且有许多买家和卖家在这些市场上讨价还价,物价由供需来决定;但也有许多事例显示,交易虽已达相当大的规模,但也受到大相径庭的法则规范。凡是物价由供需决定的地方(例如在古希腊和约略同时的中国,许多商品似乎就一直由供需决定价格),商品的交换价值(能用来换取其他商品的价值)都变得比它们本有的实用价值或地位更为重要。但即使是具有决定价格作用的竞争性市场,仍不免受到人们认为这些市场只是几种交换方式之一的影响。公元前2世纪时,汉朝皇帝针对盐、铁之类重要物资如何贩卖对国家(还有人民,但他比较不关心人民)最为有利,在朝中召开辩论,辩论一方主张应收归国家专卖,另一方主张开放由商人自由贩卖。最后皇帝虽采行专卖,但这一政策,即使用在这些商品上,也从未能彻底落实。尽管如此,这一辩论在后来几世纪仍余波荡漾,左右了未受管制的贸易商和有意管制贸易商的官员,影响了他们对何种行为可以接受、何种行为不可接受的看法。
不管哪个地方,都花了很长时间才扬弃较传统的互惠观(得到多少商品和恩惠就回以等值的商品、恩惠)、地位交易(stat bargag,在众所认知彼此地位不平等的人士之间,这是较行礼如仪的交易)或亚里士多德的公正价格观(价格不由市场里的实物交易决定,而由道德经济的伦理贸易观决定),转而接受供需决定价格的观念。
有些人的观念类似行动疾迅如风的巴西戈塔卡族(ouetaca)。诚如在本章第8节会读到的,他们是今日我们所蔑称的送礼后又希望索回的那种人。追逐交易与交易本身一样重要。双方互不信任,财产有价的观念非常淡薄。
其他人则类似巴西的图皮南巴族(tupaba)。图皮南巴人认为,法国人远渡大洋,卖力工作,只为替后代子孙积累财富,实在是“一等一的大疯子”。根据某耶稣会神父的记述,图皮南巴人一有够用的物资,就转而将时间投注在“村子里喝酒,发动战争,大肆恶作剧”之上。北美西北太平洋岸的夸扣特尔人(kwakiutl)则认为,借由大量分送个人财物,可以找到人亲眼见证自己升上更高地位(并把无力积聚够多财物而无法将财物够快分送出去的他人比下去),或者借此让对手难堪;但不管目的是为了表明彼此同一阵营或相互敌对,赠予者都是赢家,累积财物是为了在适当场合时,将财物当仪式用礼物或圣诞礼物送掉。
即使是高度发展的大型文明,也往往不是建立在市场法则上的。史上有名的秘鲁印加帝国,国家富强,拥有广土(数千平方英里)众民(数百万人),却似乎没有市场,没有货币,没有首都。相反的,买卖是以人称阿伊鲁(ayl)的家庭单位为基础,且受国家监管。他们看重互惠、重新分配更甚于获利与积累财物。墨西哥的阿兹特克人、玛雅人也建立了从事长程贸易的大帝国。阿兹特克人(见本章第7节)在首都特诺奇蒂特兰(tenochititn,今墨西哥市)有一处大市集,市集里的贩子和顾客多达万人。另一方面,玛雅人的大城里似乎没有市集。两帝国在从今日美国墨西哥州到尼加拉瓜的广大地域内交换货物,距离相当于从欧洲的最北端到最南端。但长程贸易与阿兹特克城市的本地市集完全不相干。从事长程贸易者,以帝国贵族的特使身份,交易奢侈品。他们基本上是公务员。一旦帝国瓦解,欧洲贸易商到来,这些老练的长程贸易商随之完全消失。
亚洲的长程贸易通过交错且繁忙的海路,而非秘鲁、墨西哥那种路长且阻的陆路,因而民间贸易活络得多。如本章第4节所描述的,远赴异乡从事贸易的中国人、穆斯林、印度人之类离散族群,合力打造出一个巨大而复杂的商业网 [4] 。关于这些贸易性的离散族群(trade diaspora),我们随后就会探讨。此外,中国的“朝贡制度”(见本章第2节),为遍及东亚、东南亚的长程贸易,协助提供了一套可资依循的准则。朝贡制度的主要目的在政治、文化而非经济,但它协助提供了一个“国际”货币制度,使大片地区的人有共同的奢侈品品味,为许多商品立下品质标准,对何谓得体行为至少促成某些共同认知。少数民族所建立之贸易聚落的领袖(见本章第1节),为共通的贸易准则提供了其他元素;某些历史悠久的贸易中心,其长久积累下来的习惯也起了同样作用(这些贸易中心通常是城邦,且因为有固定的季风而成为东亚、东南亚便利的交流处,见21节)。这些贸易网与国家密切相关,但它们也有自己的独立生命,因此,16世纪欧洲人进入印度洋水域,试图夺占该区贸易时,碰到亚洲竞争者的顽强抵抗。诚如本章第4节所示,曾有很长时间,亚洲人只把欧洲人视为必须予以容忍而非臣服的另一个竞争者。亚洲贸易商较不倚赖所属国家,面对欧洲人的强大火炮,依然挺得住,甚至依旧生意兴隆,这点与美洲大陆的原住民贸易商有所不同。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