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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雄哥套路深(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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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见雄指着刚刚打印出来的一堆材料,指点诸位妹子说:

“你们看,这个‘l干妈’的辣酱商标,是90年代中后期就开始用的,但是最初两三年并不是注册商标——当时黔贵省的l干妈公司多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过注册申请,但被商标局以‘l干妈只是普通的人身称谓,不具有显著性’为由驳回了。

后来还是上世纪末,因为品牌做大、仿冒渐渐开始出现,商标局才通过了注册申请。但同样是因为‘不具有显著性’,为了怕商标申请人滥用,当时只给注了第30大类,也就是‘饮料类经济作物、米面谷类制品、面点、冷饮、调味品、香料……’。

而这个邓长春的‘隆盛食品’申请的‘海鲜干妈’、‘老姨妈’……等等商标,是用于卖腌渍类食品的,并不是单纯的‘调味品’,所以在《尼斯商标分类表》里面属于第29大类。同时,这个商标申请下来的时候,是在‘l干妈’驰名之前,所以属于合法使用。换句话说,哪怕现在黔贵省那个‘l干妈’已经这么有名了,邓长春摆明了是蹭别人的热度,但只要对方还没被正式认定为‘全国驰名’,邓长春就可以继续合法地蹭下去。因为只要一个商标不是‘全国驰名’,就不能被享受‘跨类保护’或者说‘全类别保护’。”

史妮可懵懵懂懂,周天音也不好意思发问。

倒是冯义姬本来就没学过法律,也不以不懂丢人,当下就问道:“什么乱七八糟的东西人家自己弄的商标,还能因为‘不显著’就不给注册注册了之后还只能用在某一类产品上这叫什么事儿嘛!国家法律也太不保护良善了!”

冯见雄也不嘲笑姐姐,依然非常有耐心地、设身处地地为妹子们解释:“事情不是你想的这么简单。首先,之所以国家对于有‘不显著’嫌疑的商标进行注册限制,就是怕不正当竞争。

比如假设今天有一个卖酒的,如果他恶意注册一个叫‘酒精牌’的白酒商标,那岂不是将来别的白酒都不能强调自己的酒精属性了或者说容易误导别的消费者,认为‘酒精’的含量是这个牌子的酒特别高又比如一个卖酒的如果用地名注册一个商标,岂不是以后别的企业万一产地和他的牌子重合,就连自己的产地都不能宣传了

当然,经过特许的特例也是有的,比如茅台是个地名,也是一个‘地理标志’商标,但国营的‘茅台厂’可以被特许使用‘茅台’的商标。又比如沪江卷烟厂生产了‘中华烟’,按说现在任何一家公司再想在别的类型上注‘中华’这种商标,都是绝对不可能成功的。但‘中华烟’在《商标法》立法之前好多年就在卖了,所以约定俗成给特事特办了。

具体到这个案子里,‘l干妈’本来就是一个人身称谓,很多地方的人还有认干妈的陋习,辣酱这种东西在很多省份也都有家庭自制的习俗,所以这个字眼理论上还是有容易被混淆的可能性的,当初国家商标局限制其注册使用范围,原则上也不算错。”

三个妹子都没学过《商标法》,花了十几分钟才消化了冯见雄这段说辞。

然后妹子们提出了下一个疑问:“那你说那个‘注册了商标也只许在某一大类产品上使用’时怎么回事呢听刚才的案例,连‘调味品’上注册过的商标,在‘腌渍食品’上都不受保护,这也太扯了吧”

“这个其实也很正常的啊,因为商标这种东西的注册,和著作权、专利权的申请相比,难度显得太低了。

要申报一个著作权,至少要花费无数的精力去写一本书、一首歌或者一个软件。要申请一个专利,更是要投入不少研发实力。而申请一个商标,理论上只要一拍脑袋想两个字,然后给国家商标局交600块钱规费就行了,这个成本太低。

所以如果不作限制的话,理论上一个人花个几百万,就能把上万个溢美之词都给垄断了。照此类推,上不封顶,要是有人恶意砸钱,很快所有优美汉字组合都被用光了。

因此各国的《商标法》领域才会引用一个叫《尼斯商标分类表》的东西,把商标所适用的产品(包括实体货物和虚拟服务类产品)分成45个大类。所以,即使今天有一家公司注册了‘l干妈’这个商标卖调味品,也不影响另一个公司也注册‘l干妈’卖衣服,后天还能有一家公司也注册‘l干妈’卖汽车或者软件——如果这个牌子的汽车和软件卖得出去的话。”

妹子们似懂非懂,但仍然觉得刚才的例子不太对:“汽车、衣服跟辣酱差得很远,哪怕都叫‘l干妈’,也确实不可能让人误会‘此l干妈就是彼l干妈’,但是辣椒酱和腌渍食品差距很近啊,明明是差不多的东西……”

冯见雄哂然一笑,耸耸肩:“这就没办法了——是不是同类,是不是相近,不是让你们用生活常识去判断的,法律是要讲条文的,是否是同一大类,唯一的标准就是《尼斯商品分类表》说了算。

《尼斯商品分类表》上前者是第30类,后者是第29类,而目前黔贵省那个‘l干妈’还没驰名,综合考虑上述几点,那就是不算侵权——邓长春这个法律空子,钻得合情合理——当然,前提是他没遇见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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